【常州市发改委】2023年度星级企业的申报公告
[ 时间:2023-11-28 阅读:977次 文章来源: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]
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开展企业“提质增效、创新争星”活动的意见》(常发〔2018〕22号)精神,为激励全市企业进一步做强做优,现开展2023年度星级企业评定工作。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申报条件
1.企业税收标准。还原留抵退税因素后,2023年度企业上缴入库含有地方级税收的全部税收总量(含当年免抵税额数),包括企业高管限售股减持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,不包括企业减免税额、代扣代缴税额(个人所得税除外)以及稽查查补入库、补交以前年度欠税额。工业企业、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3000万元(含)以上,现代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(含)以上。
2.企业界定。在我市境内注册、缴税且独立核算的企业。
以集团名义合并参评的企业,仅限于母公司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%的子公司;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%的其他本地企业,必须合并申报参评。
同一外地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成立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企业,视为关联企业,须合并申报参评,并明确入库税金最高的企业参与表彰。
央企、省属企业在本地成立的同一业务领域的子公司、分公司,须合并申报参评。
其他要求。(1)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参加评定;(2)在银行业金融机构、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存在不良和违约记录,不得参评;(3)存在严重失信情况,不得参评;(4)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,不得参评;(5)按照《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(试行)》(常政办发〔2018〕27号),被评为C、D类的工业企业,不得参评;(6)集团企业须一次性申报,不得补报。
二、组织申报
各辖市(区)人民政府、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属地企业申报和审查工作。2022年度已参与申报的企业,本年度无需再次申报,由各辖市(区)人民政府、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开展信息核实;2022年度未参与申报的企业,凡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向申报参评的,填写《2023年度新申报星级企业评定申报表》(见附件)并加盖企业公章(以集团名义参评的企业由母公司统一申报),将盖章的PDF文档和WORD版电子稿分别报送至企业(母公司)注册地相关职能部门邮箱。
三、申报日期
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,逾期将不再受理。
本公告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:2023年度新申报星级企业评定申报表